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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

编辑:admin  最近更新:2008-11-13


   11月12日上午,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,提高我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,在农村低保对象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,从2008年7月1日起,每人每月增加10元补助资金。这样,我省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62元,从7月开始的补助资金将在本月补发放到位。这是11月12日下午记者从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。
 
  今年1月至9月,全省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2007年上涨14.2%,为了弥补物价上涨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,我省决定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,让全省广大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。自2007年我省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,这是我省第四次提高补助标准。
 
 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,提高补助标准以后,全省农村低保对象保障资金增发2070万元,省民政厅已经会同省财政厅开始筹措下拨资金。在有银行和信用社的农村牧区,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发放给农村低保对象;在偏远地区,则采取乡政府集中发放的形式,将增发补助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。 (作者:金玉)
 
 
 
来源:西海都市报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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